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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石材、石料加工品及制品
需求描述
黎香湖互通至清凉山公路改建工程材料采购K0+000~K1+000(一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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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0.91 元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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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石材、石料加工品及制品
需求描述
黎香湖互通至清凉山公路改建工程材料采购K1+000~K2+000(二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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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0.91 元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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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石材、石料加工品及制品
需求描述
黎香湖互通至清凉山公路改建工程材料采购K2+000~K3+200(三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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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0.91 元 | 1(件) |
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
采购人组织验收
1.本次比选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比选报价范围:各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项目基本概况表和现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供应商应自行联系现场踏勘(无论供应商是否踏勘现场,均视为供应商已踏勘现场。因踏勘造成的人员伤亡、财务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必须完成比选文件以及采购人项目基本概况表的所有工作内容。
3.报价原则:本采购工程由供应商以比选文件、合同条件、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比选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基本概况表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税费及运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它费用。
4.本项目三个标段的单价合计价最高限价都为9630.91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及单价报价都不得超过单价合计价及单价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比选。
甲乙双方同意付款以现金、银行承兑汇票、国内银行信用证以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但乙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由发包方按项目性质确定)不作为结算依据,而以甲乙双方指定人员签字并盖乙方法人公章确认的乙方送货单、月度销货清单或月度对账单等作为月度计量依据,合同最终结算付款应以双方审核确认的《材料结算表》和《材料结算汇总表》为准。
甲方于收到乙方已计量对账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由发包方按项目性质确定)后按甲方资金情况支付。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