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XD-58地块位于**市**区**路以东、海曲路以北,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19.547056°E35.415373°N,面积共计30333.26m2,合45.5亩。四至范围为**绿洲路西约50m、南至****中部、西至**路东约180m、****中心。
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大卜家庵子村,地块土地收储前为农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该地块分三次进行征收,省政土字〔2003〕668号文件批准其中26120.8m2土地农转用及征收,日政土字〔2003〕250号文件,2940.03m2******局****储备中心****政府储备,鲁政土字〔2017〕1452号文件批准1272.43m2土地农转用及征收。****政府于2018年11月12日同意将以上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协议方式出让给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3日签署出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4年11月,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2018XD-5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公司项目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制定了调查方案。2024年11月,项目组开始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等工作,主要了解地块位置、地块现状和周边环境,并收集了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整体现状进行了观察记录,主要包括地块内构筑物、植被、地表水体、场地水文地质等,并对调查地块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调查。结合现场踏勘情况,调查人员随即开展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随后转入室内资料整理与分析,并编制《****2018XD-5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期间,在该地块建设的****已于****年建成投入使用。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2018XD-58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居住用地的开发需求,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