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延续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常鼎水许字〔2018〕 号
慈水许〔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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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延续
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向我局申请****电站延续取水审批,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六条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相关规定,经评估,同意申****电站延续取水申请,并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申****电站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430821S2021-0011,项目年取水量为124.76万m3,取水地点位于**县岩泊渡镇双合村,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河道内生产,取水用途为河道内生产用水-水力发电。
二、申请人应认真落实各项水**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加大取水河段水**保护力度,加强取水水质监测,确保取水河段的水环境水生态安全。
三、申请人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标准;应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取用水台账。
四、申请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避免对其他第三方取用水户造成影响;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我局批准。
五、该项目****税务局负责征收,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现行水**税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水**税。
六、该项目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申请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本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延续取水许可手续。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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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