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路以北文德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区**路以北文德路以东地块位于**省**市****办事处文弘路以南,文德路以东,**路以北,占地面积33927m2。2016年之前该地块一直为公孙村农田;2017年地块开始建设**颐泽步鹤苑生态园,****办公室和道路,生态园主要种植蔬菜和花卉,生态园以道路为界限,道**侧分为大棚区(3个**大棚)和种植区,均种植蔬菜,道**侧种植花卉。2023年后地块内**颐泽步鹤苑生态园停止运营,****办公室和大棚停止使用,闲置至今,道**侧开始种植小麦、玉米,道**侧闲置至今,长有杂草和树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生态环境厅、******局、****信息化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委托******公司对**区**路以北文德路以东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接受委托后,******公司迅速成立了土壤监****小组,在收集相关资料、现场踏勘、土壤取样及分析等工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区**路以北文德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本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环发[2017]72号)等技术导则的要求,在初步调查阶段中地块面积≥5000㎡时,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同时在前期识别出的潜在重污染区域适当加密布点。
本次地块调查根据原有企业平面布置情况结合实际开发情况,土壤采样点共设置20个(包括地块内19个点位,以及地块外1个对照点),共采集55份土壤样品,其中平行样采集6份。本次检测项目为常规45项+pH值、特征污染物(7项):石油烃C10~C40、氨氮、苯酚、甲醛、多环芳烃(苊、苊烯、芴、菲、蒽、芘、荧蒽、苯并[g,h,i]苝)、总磷、总氟化物。
本次调查设置4口监测井,共采集5组地下水样品(包含1组地下水平行样品)。本次检测项目如下:常规指标(19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金属元素(12项):铁、锰、铜、锌、铝、汞、砷、硒、镉、铬(六价)、铅、钠;挥发性有机物(4项):苯、甲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微生物指标(2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特征污染物(7项):石油类、可萃取石油烃、多环芳烃、二甲苯、苯酚、甲醛、总磷。
土壤质量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相关地标中最严格的一类用地标准进行对比评价;地下水质量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和相关进行评估。
地块土壤pH处于7.04~8.20之间,呈弱碱性,数值波动范围较小。重金属除六价铬未检出外砷、镉、铜、铅、汞、镍均有检出,检出率均为100%,但均未超过土壤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相关地标第一类用地或居住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均为未检出;土壤中特征项多环芳烃(苊、苊烯、芴、菲、蒽、芘、荧蒽、苯并[g,h,i]苝)、苯酚等均为未检出;石油烃(C-C)检出率为96.3%,检出浓度最大值为40mg/kg;总氟化物的检出率为100%,检出浓度为388~620mg/kg;氨氮的检出率为59.3%,检出浓度为ND~1.95mg/kg;甲醛的检出率为25.9%,检出浓度为ND~0.68mg/kg;总磷的检出率为100%,检出浓度为143~706mg/kg。所有样品均不超过第一类用地或居住用地的筛选值或基于HJ25.3计算的风险控制值。根据相关规范,该地块土壤污染风险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外其他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和相关地标,总磷有检出且数据较小,因无评价标准暂不评价。地块内3个地下水井监测结果与地块外水井地下水监测结果相比较,监测结果相差不大。本地块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主要是受当地水文地质因素影响。另外,根据前期走访调查、咨询可知,本项目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污染因子为常规盐类没有挥发性,污染物没有人体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较小,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地块环境土壤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
综合分析,该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后续地块的开发利用,无需再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至该阶段即可结束。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