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浙****公司****公司退役地块位于**省**市横店镇任湖田工业区,中心经度120.278095°,中心纬度29.147251°,总占地面积13423.8平方米。历史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用地性质(M3)不变。地块使用至今存在工业生产****集团浙****公司****公司。目****集团浙****公司****公司搬迁并退出本地块,后续地块会由其他企业进行开发利用(不涉及电镀)。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丙类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本地块属于丙类地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中关停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9****受********集团浙****公司****公司退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摸清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我单位根据地块内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的调查分析,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和资料分析,并委托******公司完成现场钻探建井工作,委托**市****公司完成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我单位根据检测单位采样检测相关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质控报告等资料编制了《****集团浙****公司****公司退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现场踏勘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9日进行,人员访谈于2024年9月14日~2024年10月12日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于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2日进行,实验室样品分析于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6日进行,调查报告于2025年1月10日完成编制。
2025年1月17日,浙****勘察院****生态环境局委托组织在**召开《****集团浙****公司****公司退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技术评审会,会上本报告通过评审并出具了专家组意见,我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备案稿。
一、地块描述
****集团浙****公司****公司退役地块位于**省**市横店镇任湖田工业区,中心经度120.278095°,中心纬度29.147251°,总占地面积13423.8平方米。历史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性质不变。
厂区东北侧紧邻繁荣街,****集团****公司软磁十厂;东南侧紧邻**路,隔路为空地;西南侧紧邻******公司;西北侧紧邻**。
地块使用至今存在工业生产****集团浙****公司****公司。
目****集团浙****公司****公司搬迁并退出本地块,后续地块会由其他企业进行开发利用(不涉及电镀)。
通过对本地块的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以及与地块有关人员访谈等工作内容,确定了以下信息:
1. 本地块位于**省**市横店镇任湖田工业区,占地面积13423.8平方米;
2. 本地块历史上****集团浙****公司****公司,企业于2010年4月1日开始生产线部分停产,电镀槽停用,2013年1月生产全面停止,同步拆除所有车间设备、管道、污水处理系统;
3. 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为******公司、横店****公司软磁十厂、****公司、****公司。
4. 地块可能存在的潜在污染区域主要包括:横店集团浙****公司****公司的生产、污水处理、固废堆放等区域,相邻企业对本地块的影响。
5. 地块内潜在的关注污染物主要为pH值、氰化物、六价铬、锌、镍、铜、总铬、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石油烃(C10-C40)。地块外潜在的关注污染物主要为土壤的pH值、氰化物、氟化物、二氯甲烷、甲苯、硝基苯、苯胺、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汞、砷、铜、锌、镍、苯胺、锑,地下水的pH值、氰化物、氟化物、二氯甲烷、甲苯、硝基苯、苯胺、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氯化物、硫酸盐、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六价铬、汞、砷、铅、镉、铬、锑。
二、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采样布点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及相关规定“原则上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及周边区域情况进行点位布设;本次调查地下水采样布点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及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本地块的土地证及用地规划面积,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13423.8平方米,因此在调查区域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不少于6个,地下水点位不少于4个。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结果,主要****集团浙****公司****公司的生产区域、污水处理区域、固废堆放区域等区域。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地块地质勘察资料,结合《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中针对该类型企业类型布点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地块地勘资料,本次调查地块内共设置土壤采样检测点13个、地下水采样检测点5个。另土壤和地下水的背景点设在地块外上游的空地。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调查地块采样点S1、S2、S3、S5、S7样深度均为6m,分别取表层0-0.5m、地下水水位附近、底部结合快筛数据最大处选了4个土壤样品送检;由于采样条件限制,采样点S4、S6、S8、S9、S10、S11、S12、S13、S14采样深度均为4.5m,分别取表层0-0.5m、地下水水位附近、底部结合快筛数据最大处选了3个土壤样品送检。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设置土壤采样检测点14个,共计52个样品(含平行样5个),主要检测因子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特征因子pH值、氰化物、锌、总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锑。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设置地下水采样检测点6个,共计7个样品(含平行样1个),主要检测因子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1至35项常规指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1至34项常规指标、特征因子总铬、石油烃(C10-C40)、硝基苯、苯胺、苯并[a]芘、锑。
三、调查结果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各检测点位、各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限值,特征因子氰化物、锑、石油烃(C10-C40)指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限值,特征因子总铬、锌指标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标准限值。经对比分析,土壤地块内检测数据与背景点检测数据基本一致,未出现超标现象。
根据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数据,结合地块及周边地块使用信息分析,本次调查地下水地块内地下水各因子检测结果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特征因子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石油烃(C10-C40)指标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限值。经对比分析,地下水地块内检测数据与背景点检测数据基本一致,未出现超标现象。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氯甲烷、总铬指标没有标准限值,地块内外各监测点位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
四、总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地块环境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
调查结果显示,相关土壤检测项目检测值(包括特征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标准限值,地下水检测项目检测值均达到Ⅳ类水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分析,地下水地块内检测数据与背景点检测数据基本一致,且均未超标,后续可作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因此,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