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致投标人:
关于**市**(**片区)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特许经营者(标段编号:****),现澄清修改如下:
一、澄清修改部分
1.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红线内项目用地面积约 97 亩”,招标文件正文中“红线内项目用地面积 104.99 亩”为预估面积,红线内项目用地面积暂以招标文件正文为准,最终以用地批复面积为准。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独立投标人应为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投标联合体应由民营企业牵头并主要投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超过 50%)”补充修改如下:
独立投标人应为民营企业,投标联合体应由民营企业牵头并主要投资(单独一****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超过50%)。外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等)的前提下,参照民营企业对待。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均认定为民营企业。
3.招标文件正文、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与本次澄清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
请各投标人及时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查看澄清修改公告,并严格按照本次澄清修改公告编制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