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甘肃警察学院皋兰校区采购办公家具项目)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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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2025)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学院****采购办公家具项目”(项目编号:****)投诉及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学院****采购办公家具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50万元

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公司

地址:**回族自治区**县创业东路5号D****中心大楼212室

被投诉人1:****学院

地址:**省**市**区大砂坪左家湾169号

被投诉人2:****交易中心

地址:**省**市**区雁兴路68号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张苏滩468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2月18日收到的众绘致远(宁****公司对“****学院****采购办公家具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该项目评审总得分为77.19分,但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标准,对其报价、商务部分(认证证书、业绩)、技术部分(技术参数、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进行合理评分,投诉人认为其评审总得分至少应为93.59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认证证书”规定:“1.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有效期内IS09001认证、IS014001认证、ISO45001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满分3分)。2.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认证范围与本项目有关,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2分)。3.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认证范围与本项目有关,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2分)。4.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且认证范围与本项目有关,提供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分)。5.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认证范围与本项目有关,提供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3分)。以上证书须提供有效截图及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已失效、撤销或不提供不得分”。我机关通过核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仅提供均在有效期限内的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未提供前述评分项所涉证书的有效截图,未给予投诉人“认证证书”评分项相应分数;现有材****委员会就投诉人投诉所涉评分项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存在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等,采购人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监督检查事项

另,我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认证证书”评分项关于“以上证书须提供有效截图”的要求存在歧义、不明确、不具体、评审因素未细化的情形,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认证证书”评分项关于“以上证书须提供有效截图”的要求存在歧义、不明确、不具体、评审因素未细化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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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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