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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第十一条、《**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辽自然资规〔2024〕2号)等规定,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及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依法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财政厅、******厅、****总局****税务局、****分行、****交易中心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269号)的有关要求:自然**部门负责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如存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及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情况,请如实填报《2024年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出租情况申报表》于2025年5月30日前****事务中心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材料);
(三)《2024年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出租情况申报表》。
(以上材料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表格要加盖公章)
请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对存在瞒报、漏报情况,一经核实将追缴其所欠款项,涉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告知承租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扩建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联系人: 朱大鹏
联系电话:041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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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