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府公〔2025〕4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21号),拟将0.357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市**207井组平台建设工程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就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
| ** | 红桂桥 | 6 | 0.1579 | 0.1579 | 0.1579 | ||||||
| 7 | 0.1594 | 0.1594 | 0.1594 | ||||||||
| 8 | 0.0401 | 0.0401 | 0.0284 | 0.0117 | |||||||
| 集体土地小计 | 0.3574 | 0.3574 | 0.3457 | 0.0117 | |||||||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安置对象
按照《四****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将在****门户网站公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涉及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30日,从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26日止。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规划局组织召开听证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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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