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川检通”移动办公办案平台服务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 | 公告时间 | 2025年04月02日 09:48 |
| 预算金额 | ¥69.3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高洪伟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3****5581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情歌路377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53****5581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情歌路377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53****5581 | ||
| 附件: | |||
| 附件1 | 单一来源专家意见表.pdf | ||
采购人:****
项目名称:“川检通”移动办公办案平台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川检通”移动办公办案平台服务、 1项、 预算金额 693,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693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检察院使用的移动办公办案平台需接入市级、省级内部业务平台,市级“川检通”移动办公办案平台由“****集团****公司****公司”提供平台服务;“川检通”****人民检察院内部平台对接,****检察院内部专网,在现有条件下,仅有“****集团****公司****公司”能提供此专网接入服务。因此,为确保平台对接兼容性、数据保密性与网络安全性,仅有“****集团****公司****公司”能提供“川检通”移动办公办案平台服务。 二、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之规定,本项目的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本项目。 三、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市**街道西大街148号
名称: ****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 **省****市**街道
2025年04月02日至2025年04月10日
无
联系人: 高洪伟
联系地址: **市情歌路377号
联系电话: 153****5581
2.财政部门联系人: 田茂华
联系地址: ****市**路
联系电话: 0836-****521
****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