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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资质要求 | - |
| 招标/采购内容 | 月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年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 | 预算金额 | 暂未确定 |
| 获取标书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
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为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现投标人信用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按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推动招标投标创新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改发〔2025〕52号)关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相关要求,现就办理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和费用收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依据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可通过****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申请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已进驻的信用评价机构,完成信用评价。
二、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收费标准由信用评价机构制定,各信用评价机构执行一致的收费标准,****中心网站公布。交易主体信用评价费用由信用评价机构收取并出具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由出具报告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交易主体涉及信用评价及结果相关问题,向信用评价机构咨询。
四、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费用标准及降费后标准如下: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 月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 |
次 |
500元 |
第一年度执行优惠价 399元/次 |
| 年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 |
年 |
2000元 |
第一年度执行优惠价 1600元/年 |
注:在年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内,更新报告不超过六次,且选定信用评价机构后不得变更。
五、其它事项
1、我中心将严格保护市场主体信息安全,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未经相关授权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2、本通知涉及的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费用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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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