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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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内容 月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年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 预算金额 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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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

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为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现投标人信用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按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推动招标投标创新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改发〔2025〕52号)关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相关要求,现就办理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和费用收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依据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可通过****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申请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已进驻的信用评价机构,完成信用评价。

二、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收费标准由信用评价机构制定,各信用评价机构执行一致的收费标准,****中心网站公布。交易主体信用评价费用由信用评价机构收取并出具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由出具报告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交易主体涉及信用评价及结果相关问题,向信用评价机构咨询。

四、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费用标准及降费后标准如下:

项目

单位

单价

备注

月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

500元

第一年度执行优惠价


399元/次

年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

2000元

第一年度执行优惠价


1600元/年

注:在年度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内,更新报告不超过六次,且选定信用评价机构后不得变更。

五、其它事项

1、我中心将严格保护市场主体信息安全,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未经相关授权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2、本通知涉及的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费用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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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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