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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经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服务局审核,现依法注销********公司入河排污口,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市****中心6号楼A317室****服务局环境安全科)
邮 编:721004
邮箱:****@163.com
| 序号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入河排污口 编码 | 申请单位 |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 | 注销原因 |
| 1 | ********公司入河排污口 |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 | **** | **省**市**区千****水库下游800米处千河左岸。排放口坐标东经107.206902 °,北纬34.419941 °。 | 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天龙****公司****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千河,不再单独设置入河排污口。 |
****服务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