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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日期2025-04-03 16:01 | |||
| 根据文化部相关办法规定,**市**区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3日至4月13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10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听证申请,还明确了被公示单位须符合的条件及联系电话、受理人等信息。 | ||||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 称:****(个人独资企业)
地 址:**省**市国****基地航空二路二号恒龍缤纷城1号楼3层10318-10326、10352-10356号商铺
经济类型:私营经济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马康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5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13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话:029-****5850
受理人姓名:冀 明
地址: **市**区**东路37****中心
邮 编:710089
**市**区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