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答疑澄清文件是代理机构对询比采购文件进行的补充修改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投标疑问所作的答复,请各潜在投标人对照询比采购文件仔细阅读,凡本答疑澄清文件(第一号)与询比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答疑澄清文件(第一号)为准。
一、对询比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询比采购文件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3. 供应商资格要求→3.4其他要求”中:
“①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时间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承接过一项我国境内(不含**、**及**地区)的轨道交通电力工程监理项目业绩。标书代写
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以监理合同为准,时间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以上材料不能完整反映业绩规模特征的,还须提供业主出具的盖章证明文件,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②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时间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接过一项我国境内(不含**、**及**地区)的轨道交通电力工程监理项目业绩。标书代写
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以监理合同为准,时间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以上材料不能完整反映业绩规模特征的,还须提供业主出具的盖章证明文件,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此项业绩需提供相关完工证明材料。
﹒﹒﹒﹒﹒﹒”
修改为:
“①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时间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一项我国境内(不含**、**及**地区)的轨道交通电力工程监理项目业绩。标书代写
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以监理合同为准,时间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以上材料不能完整反映业绩规模特征的,还须提供业主出具的盖章证明文件,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②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时间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接过一项我国境内(不含**、**及**地区)的轨道交通电力工程监理项目业绩。标书代写
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以监理合同为准,时间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以上材料不能完整反映业绩规模特征的,还须提供业主出具的盖章证明文件,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此项业绩需提供相关完工证明材料。
﹒﹒﹒﹒﹒﹒”
采购人:****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