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工业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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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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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园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4-2035年)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2-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壮****设计院

地址:**市东葛路30号

被投诉人 1 :****管理委员会

地址:**市**区荣和路2号创业大厦7楼756室

被投诉人 2 :**交投****公司

地址:****市**区**路6号五洲国际D栋商铺三楼D312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且以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业绩、奖项评审因素设置及考评期限不合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信誉”评审因素将特定参编单位作为评分标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前后差异大,评分条件有“量身定做”之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1、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的评标标准。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3、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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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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