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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王志甫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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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7 09:19:22 |
| 2025-04-10 0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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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楠丁 |
| 185****9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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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王志甫 2023年 4 月 11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支付王志甫 2023年 4 月 11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工资 8805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支付原告王志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4917.8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王志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 0204民初 729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