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利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 | |
| 2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 |
| 3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2.《**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第三条、第四条。 | |
| 4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2.《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第四条。 | |
| 5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
| 6 | 行政处罚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
| 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
| 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
| 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2.《**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2.《**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新增 |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新增 |
| 19 | 其他权力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20 | 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个人罚款 10万元以上除外 |
| 2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个人罚款 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 3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1.《**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二条。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2.《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50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1.《**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1.《**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1.《**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 55 | 行政处罚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1.《**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砂场的处罚 | 《**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 58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 6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77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林场除外 |
| 78 | 行政处罚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79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84 | 行政确认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林场除外 |
| 85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2.《****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 号) |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89 | 行政处罚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9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吊销狩猎证除外 |
| 91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2.《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92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2.《****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 号)。3.《****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 号) |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 |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城**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 |
| 122 | 行政处罚 | ****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