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采购供应商、单位、个人:
****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协同办公系统信创升级一项,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采购人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农行校企******协同办公系统信创升级项目
三、资金来源及金额:
本项目所有款项由本项目出资方“****银行****公司**市支行”在“****信息化建设项目”专户资金中支付。
本项目总预算金额:65万元。
四、拟采购的项目名称及供应商清单
拟采购项目:****、农行校企******协同办公系统信创升级项目
拟定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省****市胜利南路光彩小区八栋一楼一号
五、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本项目因以下原因导致只能从某特定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学校整体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随着IT技术的不断革新及向自主可控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职工提出了在信创终端上办公的需求,本次项目主要完成系统的信创升级。
****协同办公系统自2006年运行至今,系统内现有60G多的数据库数据、2000G多的文件数据数据,在本次****协同办公系统信创升级时,需保留原系统用户操作习惯,将原系统数据原样迁移至新系统,确保原系统数据不丢失,以达到新旧系统无缝对接的目的。
****是****协同办公系统的运维服务商,是现有协同办公系统生产厂家**致远****公司在凉山州唯一的授权经销商。现有协同系统核心代码、数据库架构及接口协议均为独家知识产权,其他供应商无法在保证系统兼容性、数据安全及业务连续性的前提下完成改造,****特申请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对《****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规定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经专业人员论证,认为能够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来源具有唯一性,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于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异议具体内容、事实、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将异议情况反馈至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地址:**省**市**镇学府路1号
邮 编:615013
联 系 人:贵老师
联系电话:0834-****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