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各涉粮企业:
为降低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用电成本,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转发****委员会〈关于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三发改价〔2023〕23号),现征集我县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企业申请信息。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全县范围内粮油加工初加工企业在对原粮(包括小麦、玉米、菜籽等)进行进仓、清理、风选、配麦、润麦、筛选、脱皮、烘干用电;荞麦、高粱等谷物清理、烘干用电;薯类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清理、浸洗、烘干用电;油料作物清理、烘干、压榨、浸出、过滤用电的加工企业,电价未享受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优惠政策的涉粮企业。
二、核定标准
1.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供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企业需对初加工环节的用电设备单独装表计量,直接按农业生产电价计费。小麦清理、润麦设备与深加工设备应分别安装电表,油料作物(如大豆、花生、菜籽等)的清理、去杂、晾晒(烘干)、榨油、浸出、过滤、冷却形成毛油的用电。粮油加工企业除初加工以外的其他用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价。
2.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核定方法应按照生产工艺环节使用电设备容量确定初加工用电比例。按生产工艺中初加工设备的总功率占总设备功率的比例确定用电比例。若设备功率为区间值,取中间值计算。
3.企业需向当地发展改革粮食部门提交申请,由发改粮食部门、供电企业核定初加工用电比例,每年核定一次;若设备或工艺变更需重新核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若企业新增非初加工设备或变更生产性质,需主动申报,否则需补缴差额电费。
4.电价选择灵活性:涉粮企业可根据实际用电性质,申请农业生产电价或大工业/工商业电价。
三、工作要求
1.申请农业用电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征集结束后,发改局联合电力部门实地深入企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优惠电价。
3.本次征集针对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征集活动自发文日起两个月为限。联系人张旋,联系电话029-****2079。
附件:**县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价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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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