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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国发[2016]31号)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中“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以及国土**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规定中“对于存在污染、地质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完成核查、评估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存”,《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地块拟重新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地块范围内土壤、地下水的污染状况,初步评估人体健康风险与环境风险,提出合理可行的环境管理建议,以利于下一阶段地块开发利用的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