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 矿
1.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超层越界开采;
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5.瓦斯超限继续作业;
6.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
7.违规使用外包队伍;
8.出现透水征兆后不撤人;
9.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
10.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1.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2.未经批准擅自启封密闭;
13.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故意包裹、移动、不按规程吊挂甲烷传感器及删除监控数据;
14.****煤矿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建设;
15.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安全教育培训作假;
16.井下未经批准违规动火作业;
17.****煤矿用电气设备或淘汰设备;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自然**部门。
二、****煤矿山
1.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3.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造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
4.发包方和承包方矿级领导未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未与工人“同上同下”;
5.故意关闭、破坏、遮挡视频监控、传感器、报警装置;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采掘作业现场无视频监控;
6.未按规定配备、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自救器;
7.未对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自救器进行培训、考核;未督促从业人员随身携带;
8.隐蔽采掘工作面、超层(深)越界开采;
9.安全出口不符合设计要求;
1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
11.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2.未对通往塌陷区或采空区的井巷进行封闭;擅自打开永久性密闭墙;
13.破坏或开采留设保安矿柱;
14.未进行超前探防水作业;超前钻孔数量或深度不符合要求;
15.巷道、采场未按设计进行支护;采掘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
16.未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人员扒、跳矿车;
17.重点工程开工作业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学习;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确认;
18.雷管和炸药混合运输;爆破作业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爆破后未进行有效通风;
19.井下动火作业未经审批或现场无专人监护;
20.不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
21.重大****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整改并公示;
22.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强令冒险作业;
23.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2.超层越界开采;
3.3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4.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检修机械,检修正在作业、未停止运转、通电的机械等;
5.吊装、卸矿、排土等作业无专人指挥;
6.挖、铲、装等作业过程中,司机离开驾驶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7.矿用电线、设备未按要求采取绝缘措施;
8.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部位、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1.2m及以上的平台和通道等,未按规定设置加盖、栅栏或车挡等防护设施;
9.未按设计开采,存在无台阶、“一面墙”、直壁、掏底、切脚等问题;
10.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大风大雾雷暴等不良天气放炮或未按照设计实施爆破警戒;
1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应急局、自然**部门。
1.证照不全或过期、尾矿库建设未经过批准即开始建设;
2.通过非法手段规避审批程序进行建设;
3.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筑坝方式;
5.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
6.未经批准擅自加高坝体;
7.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后擅自启动使用;
8.在库区从事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
9.放矿时无专人管理或有离岗现象;
10.一、二、三等尾矿库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
1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应急局。
1.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储存、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2.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4.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5.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6.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9.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1.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2.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3.新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5.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
16.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应急局。
1.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
2.生产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或销售不合格、过期、残损产品;
3.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产品、向非资质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
4.批发企业在专用仓库外设置非法储存点;
5.批发企业仓库存放非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6.批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7.批发企业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8.批发企业仓库内外安全距离不达标;
9.批发企业超量存储、超高堆放及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10.批发企业使用非危爆专用车辆配送;
11.批发企业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
12.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3.零售点销售或存放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14.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15.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6.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局、交通运输局。
1.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4.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的,未按照规定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和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
9.新、改、扩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10.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部令第10号)中任意一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经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后,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2.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应急局。
1.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货运汽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从事客运经营;
6.违规操作“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7.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8.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9.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交通局、**交管局;
1.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使用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2.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船从事水路运输;
3.船舶超载、超员和违章航行;
4.货船、乡镇自用船等船舶载运旅客;
5.渔业船舶违法载客载货;
6.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7.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载货定额,或者变更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种类;
8.水路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设施;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交通局。
1.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危险货物作业;
2.在**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3.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在**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5.在**作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规定的危险货物;
6.不按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7.不按规定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交通局。
1.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2.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4.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5.货物装车(箱)超载、偏载、集重;
6.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植物;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交通局、****监管局。
1.机长或其他机组成员未按规定进行飞行前检查、准备工作,未取得有效适航证件或资质过期仍执行飞行任务,飞行中擅自改变飞行航线、高度、速度等飞行参数,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起飞、降落操作;
2.飞机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飞机存在影响飞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仍安排飞行任务,使用过期、失效或未经批准的航空零部件或设备;
3.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设施存在破损、积水、积雪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处理,机场导航、通信、灯光等设施设备故障或性能不达标,候机楼、行李处理系统等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如消防设施损坏、电梯故障等;
4.机场在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下,未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机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流程和标准进行旅客安检、行李托运、货物装卸等操作;
5.空中交通管制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指挥飞机起降、飞行,在指挥过程中出现指令错误、通信不畅等问题,空管人员擅自离岗、脱岗或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6.空管雷达、通信、导航等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校准,空管设备出现故障或性能下降未及时修复或更换;
7.民航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8.民航安全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查处、整改;
9.无人机非法进入机场净空保护区、限制飞行区域等影响民航飞行安全;
10.个人或单位私自违规安装使用GPS干扰器、无人机防御系统等对民航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交通局、民航监管局。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2.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5.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6.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7.不按照规**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8.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9.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10.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中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1.大型弃土场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建立排水体系或开展滑坡检测,存在重**全隐患;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等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1.非法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2.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和醇基燃料;
3.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
4.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业;
5.对非专用气瓶、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法改装气瓶进行充装作业;
6.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
8.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9.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10.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11.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12.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综合执法部门。
1.未取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和运输;
2.违反爆破操作安全规程;
3.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4.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5.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6.邮寄和托运民用爆炸物品;
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防雷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工业经济部门、**局、交通局。
1.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必备资质,擅自从事发电、供电、电力工程施工等相关活动;
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许可证;
3.超出许可范围、许可期限开展业务,如超电压等级、超容量进行电力设施的承装、承修、承试作业;
4.未按规定开展设备巡检、维护、检修工作,导致设备带病运行,如变压器长期过载运行未及时处理;
5.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内容、时长不符合要求,致使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6.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等)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7.未按规定开展电网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检测,导致设备潜在故障未及时发现;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国****办公室,市、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3.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6.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论;
7.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8.未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监管局。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3.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4.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6.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局、消防救援机构。
1.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2.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损害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3.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通过城市道路设施;
5.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施工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维护机具等设备;
6.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全隐患;
7.城市公厕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全隐患;化粪池没有按时清掏,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清掏化粪池作业不规范,存在较**全隐患;
8.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城市水域垃圾清理不及时,带来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清漂船只有安全隐患、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9.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维护、安全检测、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全隐患;
10.未按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户外招牌,存在重**全隐患;
11.大树吊装、高空修剪维护作业或者立体绿化、坡坎崖等危险地段施工,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或者未设置安全岗、安全警示牌、安全网、护栏等,存在重**全隐患;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执法局。
1.涉渔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2.渔业船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设备;
3.擅自改变船舶结构;
4.关闭导航安全设备;
5.超航区作业;
6.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
7.禁渔区捕捞;
8.未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农业农村局。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2.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3.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县(区、市)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