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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07 15:02
关于353国道**县境段改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K6-K12段弃土场)的批复
隽自然资规临用〔2025〕3号
******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353国道**县境段改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K6-K12段弃土场)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353国道**县境段改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K6-K12段弃土场)临时使用**县关刀镇里港村、杨田村土地,用地总面积为1.131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353国道**县境段改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K6-K12段弃土场。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使用时间至2027年9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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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