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进行现场查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锅炉拆除,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关拆除资质(锅炉拆除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则须另行聘请有相关拆除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锅炉拆除的资质材料、聘请专业机构的相关合同等须报转让方备案,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2日内,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等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在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现场所产生的垃圾由受让方妥善处理。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本次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等工作中,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7、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本次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资产,且不可再使用,具体资产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竞得标的后,如受让方继续使用转让标的,则转让标的在使用、运行(转)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未能在转让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等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转让方可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终止受让方继续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清理离场等工作,转让标的剩余相关资产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为报废,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同意本次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如与实际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意向受让方已对照资产明细清单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废弃电子产品或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甄别;甄别出的废弃电子产品或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的处理资质,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甄别及处理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14,3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