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农牧民群众:
为规范**县河道采砂治理工作,加强灾后重建及日常群众自建房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安全、河势稳定,确保群众自建房便于取砂、合法取砂,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良好的采砂管理秩序。根据《**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村(居)民因生产生活自用砂石,需要到河道采挖的,****委员会证明材料,****政府****办事处同意,****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在指定的可采区采挖,并及时恢复,恢****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督。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规定,结合**县实际情况,现将**县农牧民群众自建房河道采砂有关流程的告知书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建房合法性:已****科学技术局******局、****草原局****基地建设批复或现场复核同意书。
(二)取砂限制
1.汛期及明确要求禁采的时间节点(下发通知或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采砂;
2.采砂仅限群众自建房,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流向市场进行销售获利。
二、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基地建设批复或现场复核同意书填写**县农牧民群众自建房采砂许可审批表、承诺书进行申请;
****村委会核查:核查甄别是否用于群众自建房,是否****科学技术局******局、****草原局****基地**或改扩建批复,并通过“四议两公开”,开具取砂证明;
(三)乡(镇)复核:复核甄别是否属于群众自建房,是否****科学技术局******局、****草原局****基地**或改扩建批复,****基地范围内修建。
(四)备案实施:向县水利局备案。
三、监管措施
****人民政府指定开采区,申请户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开采,并自备合法合规的堆料区域,****政府在指定开采区域时应避开无清淤任务的河道、水工建筑物、影响河堤基础以及行洪的区域;
(二)由于村民采挖的属于原料砂,实际原料砂需求量由乡村两级商议后确定,按房建常识原则上不超过砖混结构1㎡需求1m3砂石原料,框架结构1㎡需求1.5m3原料砂的标准进行许可,许可开采的砂料堆放不得超过一年;
(三)开采区恢复平整及建房完成后剩余砂料确保回填清理,恢复原貌;
(****人民政府及村委会验收恢复情况,开采区平整及剩余砂料回填清理情况;
****水利局定期监督检查。
四、违规处罚
(一)对未履行恢复平整及剩余原料回填清运的采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成且剩余原材料堆放量在10m3以上(1m3/15元)进行罚款,情****机关依法处理,由县水利局执法,****政府协助;
(二)以群众自建房采砂名义,销售或变相销售,流向市场进行销售获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和处罚。
五、其他要求
****村委会的证明、****政府关于同意XX村村民因自建房需在河道采砂的批复、****政府关于XX村村民因自建房需在河道采砂的备案报告和河道恢复平整****水利局报备;
(二)村民在砂石采挖运输途中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及苫盖等环保措施;
(三)呼吁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监督工作。同时,如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892-****305
举报邮箱:****@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