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 文 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5-04-0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年产360万件光学玻璃车载盖板及500万件AG玻璃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年产360万件光学玻璃车载盖板及500万件AG玻璃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市****开发区中驰路东侧、长江东**、**路西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开发区中驰路东侧、长江东**、**路西,投资100000万元,从事光学玻璃车载盖板及AG玻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60万件光学玻璃车载盖板及500万件AG玻璃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废水站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处理达标后一并由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尾水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其中氟化物出水达**省地方标准《****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中标准。
3、项目喷保护液废气采取集气罩的方式收集后与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的烘干废气(喷保护液工序)一并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酚类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非甲烷总烃、酚类的排放浓度标准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非甲烷总烃、酚类排放速率标准限值;丝印及擦拭废气采取集气罩+软帘的方式收集后与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的烘干废气(丝印工序)一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标准限值;AG蚀刻、酸洗、化抛废气采取集气罩的方式收集后,一并通过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3排气筒达标排放,有组织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的排放浓度标准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排放速率标准限值,有组织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氨、臭气浓度排放标准限值;退墨废气采取集气罩的方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4排气筒达标排放,有组织碱雾排放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碱雾排放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酚类、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非甲烷总烃、酚类、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标准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氨、臭气浓度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中表B.1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废包装材料、废切削液、废硝酸钾、废油墨渣、抛光废渣、废抹布、退墨废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水处理污泥属性鉴别之前按危废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废玻璃、不合格产品、废靶材、废包装袋、废石墨模具、废PE膜、废网版、废滤芯、废石英砂、RO膜、废滤网、废吸附网版、废分子筛收集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清运处理;厨余垃圾委托专业机构处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6、本项目分别以1#厂房以及2#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包括酚类)≤1.167吨/年(有组织0.509吨,无组织0.658吨),氯化氢≤0.581t/a(其中有组织≤0.275t/a、无组织≤0.306t/a),硫酸雾≤1.853t/a(其中有组织≤0.878t/a、无组织≤0.975t/a),氟化物≤0.252t/a(其中有组织≤0.184t/a、无组织≤0.068t/a),氨≤0.106t/a(其中有组织≤0.087t/a、无组织≤0.019t/a),碱雾≤3.636t/a(其中有组织≤1.72t/a、无组织≤1.916t/a)。
本项目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6940m3/a、COD≤3.6564/1.8470t/a、SS≤1.6455/0.3694t/a、氨氮≤0.1055/0.1055/a、TP≤0.0258/0.0185t/a、TN≤0.2111/0.2111t/a、石油类≤0.0012/0.0012t/a、LAS≤0.0012/0.0012t/a、氟化物≤0.0523/0.0523t/a。
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560m3/a、COD≤2.1168/0.3780t/a、SS≤1.5120/0.0756t/a、氨氮≤0.2268/0.0378t/a、TP≤0.0302/0.0038t/a、TN≤0.3024/0.1134t/a、动植物油≤0.1728/0.0076t/a。
综合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4500m3/a、COD≤5.7732/2.2250t/a、SS≤3.1575/0.4450t/a、氨氮≤0.3323/0.2225t/a、TP≤0.0560/0.0223t/a、TN≤0.5135/0.5135t/a、石油类≤0.0012/0.0012t/a、LAS≤0.0012/0.0012t/a、氟化物≤0.0523/0.0523t/a、动植物油≤0.1728/0.0445t/a。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公司
编制主持人:唐寿刚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2********000000107)
公示期限: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4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6804
****+年产360万件光学玻璃车载盖板及500万件AG玻璃制造项目.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