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住院、门诊大楼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书 贺采复[2025]4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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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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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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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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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余明权

联系方式:181****4107

地址:**壮族自治区南****开发区**街道办**村斩鸡岭2号厂房

你公司2025年3月27日邮寄来******分院住院、门诊大楼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采购项目(****)标项一、标项二的质疑函收悉,并于当日转交采购人。现答复如下:

标项一质疑事项 1 - 10 、标项二质疑事项 1 - 20:质疑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具有限制性、排他性,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详见质疑函)。

标项一质疑事项 1 - 10 、标项二质疑事项 1 - 20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规定,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质疑人的质疑函仅复制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内容作为事实依据,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合理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所列参数需求,是依据《医用家具设计与配置指南》《中国医院建设》《医用家具配置标准》等行业规范,结合使用单位具体需求以及后疫情时代现代化医用建设对环保、院感、洁净、耐用等方面的要求来设定相关技术参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令)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经采购人市场调查和官方网站等调研,市场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能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不存在限制性、排他性、指定性等情形。

标项一质疑事项20、21、标项二质疑事项11、12:质疑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

标项一质疑事项20、21、标项二质疑事项11、12答复:本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该两项评审因素与采购内容质量相关,也是考核投标人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的基本条件。评审内容没有设置区间分值,均按照不同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组织形式、响应时间等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明确量化了各指标所对应的等次,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该评审因素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标项一质疑事项22、标项二质疑事项13:质疑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业绩信誉分具有限制性、排他性,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

标项一质疑事项22、标项二质疑事项13答复:本项目评标办法“业绩信誉分”中要求提供 “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示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主要目的是核实供应商业绩真实性及项目合规性,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公开透明的法定程序记录,与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业绩证明链。本项目采购人对具****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考核以确保供应商履约能力,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该项目已终止,请关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管理科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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