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建立和发挥部门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贵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立项或申报业务时,请协助水行政主管提醒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发挥部门协作机制。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法办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一)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二)《**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有如下两种情形:
1.征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征占地面积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含)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一)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建设和生产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三)切实落实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提交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及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
(六)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工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七)符合《**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号)及《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文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规定的,必须按时足额水土保持补偿费。
以上水土保持工作内容有不尽之处,贵单位可以提醒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到我局进行业务咨询。
联系地址:**县**镇民族路6号
业务股室:****水**和水土保持股
联系人:陆成钢
电话:0771-****011
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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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