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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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交通管理执法系统租用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管理局交通管理执法系统租用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管理局交通管理执法系统租用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科学大道33****科技园A座501****科技园A座502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分表要求“投标人承诺不改****管理局单位人员现在正在使用的移动警务号码”。存在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变相指定中国电信为唯一供应商。
事实依据:****管理局现有移动警务号码均为中国电信号段,若要求中标供应商“不得改变号码”,****联通、移动、广电)仅能通过“携号转网”满足本条承诺。本项目涉及上千条警务号码,若要求完成过户、转网操作,需满足严苛中国电信携号转网规则,协调大量实名变更、协议解除及费用清算,其隐性障碍仍构成排斥,等同于变相排斥其他运营商参与。根据中国电信移动号码携号转网规则,存在无法携号转网条件,并且携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1)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已在中国电信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其中使用单位证件入网的政企客户应当将号码过户至自然人名下,再办理携号转网服务;(2)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3)与中国电信结清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的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中国电信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4)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与中国电信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5)距离最近一次携号转网已满120日(自然日)。 上述中国电信号码携号转网规则实质上将“不改变号码”与“必须由中国电信提供服务”画等号,直接排除其他持有基础电信业务资质的合法运营商,构成对原供应商(中国电信)的量身定做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评分表要求“投标人提供工信部相关部门认定的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资质”。存在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指向特定供应商。
事实依据: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中包含通讯服务,属于电信业务服务,须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评分表中企业实力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省内同时具备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工信部相关部门认定的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资质,仅电信能完全符合,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排除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1、删除评分表应急保障能力中“投标人具备工信部等部门认定的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资质文件”的条款。 2、删除评分表供应商承诺函中“投标人承诺不改****管理局单位人员现在正在使用的移动警务号码”的条款。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的回复意见: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承诺不改****管理局单位人员现在正在使用的移动警务号码” 是因采购人****、省**厅、****管理局及市**局多个警用业务系统绑定,为保证移动警务业务使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故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承诺。如改变,势必对采购人单位日常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群众或企业会对新号码产生质疑,影响公众感知,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携号转网方式可行。此次招标购买服务,是为采购人单位在职**民警服务,采购人单位使用的所有移动警务号码均已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不存在质疑人所列举的各种情况,且采购人单位也将积极配合中标供应商完成携号转网工作。该项仅作为评分项,不是资格审查条件,该项设置符合项目需求,采购文件中未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质疑事项2的回复意见:本项目采购内容涉****管理局执法系统的通信服务,其特殊性体现在采购人单位属**行业,**民警日常信息化工作要求有很高的可靠性、及时性、准确性并伴有很高的危险性,当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在边远地区或桥梁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民警都是冲在第一线的,投标供应商具备面对突发情况时较高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更能保证**民警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可靠性、及时性、准确性,更能保障人民群众及**民警的生命安全,减少次生灾害或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本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面向**投标供应商进行服务采购,未设置地域限制,且该项仅作为评分项,不是资格审查条件,该项设置符合项目需求,采购文件中未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具备其他保障队伍资质仍可得分,且同时具备工信部相关部门认定的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资质的企业不止一家,不存在投标人质疑情况。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对上述答复不满意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财政厅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采购文件中的相关设定是为保障执法系统稳定性、业务稳定连续性而设定的技术必需条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未出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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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497677425_316512668.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