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批
新疆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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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有 效 性: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08 10:34
关于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局:

当前,我国聚变研究进入快速发展期,已建成若干座聚变装置,个别装置计划开展氘氚燃烧、氢硼聚变等实验研究,聚变能应用的工程化设计研究稳步推进。该类装置属于大型科研设备,技术复杂,种类多样,辐射安全风险不同于传统裂变堆和粒子加速器。为进一步规范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聚变装置,是指开展受控核聚变和等离子体物理研究及进行聚变能开发利用的装置,通常研究通过聚变过程,将原子核转变为不同的元素、同位素或者其他粒子,并直接使用粒子、热量或电磁辐射等产物。该类装置可划分为等离子体物理实验装置、氘氚聚变实验装置和聚变能应用装置。现有和在建装置包括开展等离子体物理实验的托卡马克装置、反场箍缩装置、仿星器等,在建的拟使用氚作为工作介质的紧凑型聚变能实验装置等,以及正在进行工程概念设计的中国聚变工程实验堆等。

二、聚变装置的辐射安全由我部参照核技术利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由我部****监督站负责。

三、基于不同类型聚变装置的辐射安全风险,我部对聚变装置进行分类管理(见附件),与现行辐射管理要求有效衔接,便于建设单位根据相应的类别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部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安全许可接续办理,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安全许可“审评合一”。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继续有效,已经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按此通知要求向我部申请换发;尚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按照此通知要求向我部提交申请。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同时废止。
****办公厅
2025年4月2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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