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建设局、****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的要求,****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和****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正式上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时间
自2025年4月8日起,我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全面启用**统一样式的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市工程建设全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业务平台”)功能已完善并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建设部赋码的**统一样式的电子证照。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可通过“全业务平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并取得相应电子证照。
三、业务办理
(一)新申请备案登记:“全业务平台”中“起重机械告知登记”模块,自2025年4月8日起,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可登录“全业务平台”在“起重机械管理-设备产权备案登记”模块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业务,业务流程不变(详见附件)。
(二)换发电子证照:2025年4月8日前在“全业务平台”中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需进行信息补录,经产权单位所在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入库后,生成**统一样式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
2025年4月8日前在“全业务平台”中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证书继续有效,待办理拆卸告知手续后申请备案电子证照(使用中设备暂不支持换发),空闲中设备应由产权单位及时进行信息补录,经产权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入库后,生成**统一样式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
(三)信息补录工作要求:自2025年4月8日起,未完成信息补录、未生成备案电子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产权单位应于2025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原信息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补录工作(需补录信息的建筑起重机械系统已自动标红提醒,设备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正信息)。自2025年5月1日起,未完成信息补录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含2025年3月17日前办理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但未办理拆卸告知的设备)系统将自动清理相关信息。
四、证书应用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登录“全业务平台”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各级建设部门在日常设备管理、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认可并核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全面推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要做好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通过“全业务平台”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制度。
(二)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各相关单位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产权单位:负责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申领和系统中已有设备的信息补录工作,按“全业务平台”提示要求认真填写各参数信息,对本单位在“全业务平台”中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资料进行整理,对已报废或转让的建筑起重机械及时注销。“全业务平台”将对未补录信息且超过一定年限的设备进行提示、锁定和清理。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负责在安装告知环节认真填写设备安装相关信息。
2.使用单位:要对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取得备案电子证照进行核验,督促未取得备案证电子证照的设备产权单位尽快换发**统一样式的备案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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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51-****1705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