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鱼县西南丘岗水资源配置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湖北-咸宁-嘉鱼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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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西南丘岗水**配置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 行政许可决定
时间:2025-04-09

咸水利许可〔2025〕10号

关于**县西南丘岗水**配置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

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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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县西南丘岗水**配置工程水**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取水许可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县西南丘岗水**配置工程位于**市**县境内,该工程以陆水干流为水源,通过**引水闸、连通箱涵等,引水入大岩湖及周边港渠,通过生态补水改善区域河湖水质。根据取水许可相关法规,****公司办理取水许可。

****公司在陆水干流右岸通过接里湖引水闸取水,取水口位于陆水干流右岸**节堤枢纽坝址上游1km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3°43′52″,北纬29°48′52″,取水口接里湖引水闸底板高程23.00m,单孔,孔口尺寸3.0*4.0m。

(三)同意该项目最大引水流量9.7m3/s,日最大取水量83.8万m3,年均取水量1927万m3。

(四)本项目取用水除少量用于补充蒸发渗漏损耗水量,绝大部分通过三乐闸退入长江。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污水及运行期生活污水均通过处理达标后回用,无外排。

二、重点工作

****公司应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应与取水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本项目应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

****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定期开展用水统计调查,严格执行计划用水,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三)本工程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规定,在6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资料,经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三、其他要求

(一)在洪涝灾害、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二)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本项目取水申请批准三年内,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县西南丘岗水**配置工程水**论证报告》自动失效。

(三)你****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建设有关意见,处理好本项目施工、运行可能对**市相关权益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水利和湖泊局按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违规取水、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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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县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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