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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你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出让价款2824.7646万元(其中定金56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24年11月28日之前开工建设,现你公司因自身原因申请终止履行该出让合同并退还土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政府批准,我局决定:
1、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9487平方米;
2、你公司缴纳的合同定金565万元不予退还。
请你公司接到本通知书起10日内恢复场地平整,交回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原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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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