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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关于10千伏及以下供电质量问题治理综合性改造工程核准的请示》(鄂电司宜供发展〔2025〕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10千伏及以下供电质量问题治理综合性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代码:****),项目业主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市、**市、**市、**县、**县、**县、**县、**县、**区、**区、**区、**区、**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及改造10千伏架空线路32.76公里;**及改造10千伏电缆线路0.53公里;新增及更换配电变压器103台,容量17400千伏安;新增台变控制箱103台;**、改造0.4千伏低压架空线路36.43公里;**、改造0.4千伏低压电缆线路2.48公里。
四、项目总投资2981.77万元,项目资金****银行贷款,建设周期约1年。
五、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项目采取委托招标方式对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进行公开招标,请严格按照核准意见开展招标工作。
六、如需对批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书面决定。
七、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根据本核准批复办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相关手续。项目建设期间请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强化项目建设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建成后,请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八、项目自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