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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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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5)2134**市满堂乡满堂村16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第八次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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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国资 |
非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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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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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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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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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类别 |
房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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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5)2134**市满堂乡满堂村16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第八次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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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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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市满堂乡满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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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房屋面积8652.0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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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安排 |
1、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178****0907
2、报名要求: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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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507.6020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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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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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标的包括16处地上建筑物,房屋面积合计8652.06平方米,均为无证房产,还包括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和管线,座落地址为**市棋****开发区满堂乡满堂村。
2、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1)2001年,中国航发**黎明航****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与**市东陵区满堂村签订《荒山租赁合同》,约定:黎明公司租赁满堂村西沟荒山(原果园,租赁周界:南以去华山小路为界;西以馒头山马车道为界;北至大地主偏颇地,果树,梯田一直到小松林;**于坟地,小松树,梯蹬地为****公司干部学校,租赁期限为自2001年3月8日起50年。同年,黎明公司与原果园承租人签订《关于荒山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原果园承租人和满****基地、三间房等永久****公司所有。黎明公司依约向原果园承租人支付了230万元,其中包括应支付给满堂村的50年租金44万元,以及应支付给原果****基地、三间房所有权等款项。除上述合同约定价款外,黎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土地置换又付给满堂村10万元。 (2)2001年,黎明公司进行施工。2002年,满堂村由东陵区划入棋****开发区。 (3)2003年,沈****执法局****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公司缴纳非法占地罚款173.16万元。黎明公司按要求缴纳了173.16万元罚款。同年,****开发区****分局****公司签订协议,****公司预交300万元,除罚款外的剩余款项用作补办用地手续的抵押金。 (4)2005年,满堂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司对已承包的满堂村果园办理国有土地征用事宜征求意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2005年,****学校项目,黎明公司取得******局****分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总面积约158,900平方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158,900平方米、耕地面积为44,440平方米。 (6)2006年,****委员会****学校项目出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7)2008年,****研究院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认满堂村土地征收面积为158,904平方米(238.35亩),其中耕地面积为44,441平方米、果园面积为114,463平方米。 (8)2008年,**世博美林****公司出具《黎明公司****学校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9)2008年,黎****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地总面积238.35亩,征地补偿款合计762.72万元,林果木补偿金额14.84万元;****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36.96万元。同年,黎****委员会支付了征地费用762.72万元。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征地总费用733.5792万元全部落实到位,进入被征地专户储存。 (10)2009年,**市****评估中心出具《****学校征用林地林木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确认拟征用林地面积1.62公顷,拟征用林地、林木总价值5,235,596元。同年,****林业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学校工程占用满堂村林地1.62公顷。 3、转让标的上未决诉讼情况说明: ****曾将转让标的租赁给**省沈抚新****公司,双方就占用费用和损失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判决****胜诉,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4、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5、本次转让以房屋现状(交付时的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转让,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拍卖信息与房屋现状不一致等风险,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6、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房屋系无证房屋,****公司在其租赁的农村集体用地上建设。对于本次转让房产能否办理产权证,转让方及沈交所不作任何承诺,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7、就标的物是否存在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买受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违建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标的物位置、面积、类型、用途等信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9、标的物权属变更或财产性权益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12、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13、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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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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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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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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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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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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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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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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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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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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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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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元) |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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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元)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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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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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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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4-07 13: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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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4-15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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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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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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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件名称 |
****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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