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61号
关于新****公司年产30.6万吨饮用天然水
配套瓶胚注塑机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农****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公司年产30.6万吨饮用天然水配套瓶胚注塑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州****基地****公司****基地公司)2号生产车间内,****公司东侧为**利华****公司,南侧为中粮屯河玛****公司,西侧为**县团结路口-****车站公路,****停车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11′55.701″,北纬44°15′13.439″。本次扩建生产线生产的PET瓶胚属于现有工程“9万吨天然饮用水生产线”配套工程,本项目利用已租赁的现有2号生产车间内闲置用地增加1条塑料瓶胚生产线,年产饮用天然水配套PET瓶胚5亿只(折合约8515t/a)。本次扩建不新增办公生活区及成品库房,****公司现有办公生活区、库房。项目总投资19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5万元,占总投资的0.93%。
根据**天****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局****分局的初审意见(玛环审〔2025〕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十二次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注塑机熔融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0%)”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本次新增员工6人,生活****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和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定****回收站处理;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vocs:2.07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vocs:4.14t/a,由**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州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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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 VOCs | 4.14 | **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 2022年完成 | 40.344 | 19.5938 | 15.4538 |
VOCs:**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原有VOCs总量40.344吨,上次替代(玛纳******社60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剩余19.5938吨,本次替代剩余15.4538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