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跨海大桥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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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将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统一答复你们,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共0项)

二、招标文件修改(共2项)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中6.2.2进度款:(2)该批次增殖流放鱼苗的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修改为:(2)该批次增殖流放鱼苗的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中6.3:所有款项的支付由乙方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上述费用支付时,乙方还应提供经甲方审定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事业单位可以开具的等额(除税价)的中央财政非税收统一票据。修改为:所有款项的支付由乙方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上述费用支付时,乙方还应提供经甲方审定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事业单位可以开具的等额(除税价)的中央财政非税收统一票据。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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