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结果公示
**市城市轨道交通8号线东延工程(万胜围~化龙(含))及同步实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一标钢筋采购资格审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资格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00:00至2025年4月15日00:00),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投标申请人 | 资格审查结果 (通过/不通过) | 资审不通过具体原因 |
| 1 | ****集团有限公司 | 通过 | / |
| 2 | **** | 通过 | / |
| 3 | ****集团****公司 | 通过 | / |
| 4 | ****集团****公司 | 通过 | / |
| 5 | ****公司 | 通过 | / |
| 6 | ******公司 | 通过 | / |
| 7 | 企诚****公司 | 不通过 | 未提供拟投货物(钢筋)的****集团****集团****公司)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证明材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表》第3条、第4条的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 |
| 8 | **市****公司 | 不通过 | 未提供拟投货物(钢筋)的****集团****集团****公司)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证明材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表》第3条、第4条的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 |
| 9 | ******公司 | 通过 | / |
| 10 | ****公司 | 不通过 | 未提供拟投货物(钢筋)的****集团****集团****公司)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证明材料和投标申请人声明,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表》第3条、第5条的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投诉书等相关资料,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异议受理部门(招标人):****、广****公司
联系人:段工、葛工
联系电话:134****6891、186****1833
招标人名称:****、广****公司
日期:2025年4月10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市城市轨道交通8号线东延工程(万胜围~化龙(含))及同步实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一标钢筋采购的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现将中标候选人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00:00至2025年4月15日00:00),具体内容如下:
| 名称 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无预付款方案投标报价(元) | 有预付款方案 | 综合得分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 | 328,475,933.60 | 316,062,598.90 | 90.40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集团****公司 | 327,521,061.70 | 316,062,598.90 | 89.00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公司 | 329,430,805.50 | 316,062,598.90 | 84.40 |
| 第四中标候选人 | ****集团有限公司 | 328,475,933.60 | 317,017,470.80 | 83.20 |
| 第五中标候选人 | ******公司 | 325,611,317.90 | 316,062,598.90 | 78.20 |
| 第六中标候选人 | ******公司 | 326,566,189.80 | 315,298,701.38 | 76.80 |
| 第七中标候选人 | ****集团****公司 | 326,566,189.80 | 317,017,470.80 | 75.20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异议受理部门(招标人):****、广****公司
联系人:段工、葛工
联系电话:134****6891、186****1833
招标人名称:****、广****公司
日期: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