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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联合社:
因你社自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批准同意(**府函〔2025〕26号),现决定如下:
一、对你社名下位于**市******村委辖区范围内,面积59586.61平方米,地号为441****01016GB0002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无偿收回,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由****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441****01016GB00020地块位置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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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