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时间:2025-04-11
你公司《关于****神****公司500万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神能梁董发〔2025〕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市**县,矿田面积16.7829平方公里,地表开采境界9.6031平方公里,设计规模500万吨/年。矿田划分三个采区,首采区已于2019年开采完毕,二采区为现阶段开采区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剥离、采煤均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可采煤层为9号、10号、11号和13号煤层,剩余可采储量0.6912亿吨,剩余服务年限12.57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迁建)2400立方米/****处理站,其余生产生活设施均利用现有。
项目总体****基地河保偏**规划环评要求,****煤矿。2021年省能源局核定项目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核增至500万吨/年。省发****煤矿500万吨/年产能纳入**总体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
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依据省生****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4〕22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岩土剥离物全部内排,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剥离表土单独堆存用于生态恢复。落实自然**部门相关要求,矿田与黄河1公里范围重叠范围应设为禁采区,严禁越界开采。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对达到排弃高度的排土场及时采取削坡整形、土壤重构和植被重建等修复措施。加强生态影响跟踪监测、评估,保障区域生态功能。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省黄河(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方案》(晋政办发〔2020〕19号)要求,大石沟河沿岸堤外50米范围内应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矿坑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洗车废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加强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煤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爆区进行洒水预湿,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应及时压实覆土、洒水降尘。全封闭储煤库设置喷淋洒水装置,锅炉房设低氮燃烧器FGR燃气锅炉,原煤外运道路硬化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设置洗车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加强运输道路维护并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厢式货车。
(五)固废防治措施。****处理站煤泥脱水****煤厂。****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和生活垃圾一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加强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环境管理。
(六)做好水源地撤销工作。****环境局《关于****神****公司**范围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查情况的补充函》,**范围内居民已搬迁,原饮用水井已封井填埋,已**集中供水水源井不在**范围内,你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停用水源地的撤销工作。
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13〕36号和环验〔2015〕214号执行。河保偏**总体规划修编获批后,应按照规划及规划批复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涉及发改、能源、自然**、林草、水利和应急等部门职责,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验收后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三采区开采前应另行环评。
四、我厅委托省****执法总队加强对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环境局****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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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分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