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
根据《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保护成效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23〕218号)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保护成效评估(试行)》(HJ1143—2020)中提出的“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和严格监督管理的要求,围绕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管理能力和地方特色5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开展**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工作,分析评估结果,提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管理及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2.开展**市1个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
综合考虑**市各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面积、分布等情况,筛选1个自然保护地,根据《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试行)》(HJ 1203—2021),****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生态系统类型、生态系统服务、环境要素等特征,从主要保护对象、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服务、水环境质量等评****自然保护区特征情况的指标,同时考虑主要威胁因素和违法违规情况的指标,从生态环境变化评估和生态环境状况评估两个方面综合判定**市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分析评估结果,阐述自然保护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
3.开展**市1个已实施的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
在**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涉及生态保护修复类的项目中,筛选1个已实施的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如芒**黑曲河流域水生态修复工程,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HJ 1272—2022),选取重要生态系统面积、生态连通度、自然岸线保有率、植被覆盖度、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主导生态功能、人为胁迫、公众满意度和地方特色指标评估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成效,分析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和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为有序推进该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进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申请工作经费,保障调查评估序时推进。**市生态状况变化(2020—2025年)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时间为2024年9月—2026年6月,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2024年9-10月,选定典型区域,启动调查评估工作,制定调查评估技术方案;
(2)2024年11-12月,收集整理调查评估数据资料,开展卫星遥感影像解译工作;
(3)2025年1-6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野外调查和综合评估;
(4)2025年7-12月,完成**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和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报告;
(7)2026年1-6月,整理和汇交报告和基础数据等调查评估成果,完成项目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