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南华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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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5年04月11日

根据《****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关于调整**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发〔2023〕47号)文件中水价分类和用水范围调整如下:

一、水价分类和用水范围

城市供排水实行分类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城市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价格。

(三)特种用水主要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

其他价格政策,仍按《****关于调整**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发〔2023〕47号)和《****关于水**费**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南发改发〔202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供排水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供排水价格政策顺利实施,认真抓好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做好宣传解释。供排水企业要提高对供排水价格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执行价格公示。供排水企业要按照价格公示制度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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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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