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珠医保函〔2025〕89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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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金**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珠医保函〔2025〕89号)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编号:
资金来源: 其他 招标人: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招标代理:

珠医保函〔2025〕89号


****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做好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品种的接续采购工作,我省牵头组织开展了金**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并已产生中选结果。根据《****保障局关于做好金**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78号)精神,现将有关本次集采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落地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品种范围:根据《**联盟金**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标书代写(GDYJYPDL20240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产生的中选/中选限量结果清单(详见附件1)以及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流标品种,详见附件2)。标书代写

(二)机构范围:本次采购主体为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医疗机构。

(三)首年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上确定的首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上填报的首年采购需求量按照首年采购周期实际执行的天数折算后的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3)。****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原则上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标书代写

(二)执行要求: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已确认协议采购量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所属企业仍需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标书代写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如确需继续采购的,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中药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属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在保护期限内的品种)的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标书代写

(二)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本次集采医保基金预付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加强供应保障。各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在实施日期前提前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本次集采落地执行后,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日常监测。****中心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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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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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医保函〔2025〕89号


****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做好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品种的接续采购工作,我省牵头组织开展了金**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并已产生中选结果。根据《****保障局关于做好金**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78号)精神,现将有关本次集采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落地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品种范围:根据《**联盟金**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标书代写(GDYJYPDL20240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产生的中选/中选限量结果清单(详见附件1)以及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流标品种,详见附件2)。标书代写

(二)机构范围:本次采购主体为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医疗机构。

(三)首年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上确定的首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上填报的首年采购需求量按照首年采购周期实际执行的天数折算后的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3)。****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原则上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标书代写

(二)执行要求: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已确认协议采购量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所属企业仍需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标书代写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如确需继续采购的,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中药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属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在保护期限内的品种)的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标书代写

(二)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本次集采医保基金预付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加强供应保障。各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在实施日期前提前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本次集采落地执行后,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日常监测。****中心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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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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