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市西**兴定路与西关北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 由家
电话:171****2850
贵公司于2025年04月01日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了针对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04月03日上午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次招标文件所有产品制造商均为自身,发现中标单位前后两次招标活动中提供的自身数据不一致,****公司与大型企业存在关联,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质疑答复:
(一)质疑事项答复:
1.经审查,中标单位在两次招标活动: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54 人****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YNZC2025-D3-00759-YNLB-0054)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从业人员 55 人,就两次投标中声明函人数不一致问题,由于两次的声明函内容分别属于货物和服务,且两次招标活动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也有差别。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从业人员数”的解释,从业人员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数,两次招标于对“从业人员数”理解不同,由此带来“从业人员数”不一致的现象。两次的投标活动《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数均符合其所属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2.经审查,中检美亚****公司与中检美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武文华,两家单位未同时参与本项目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且中检美亚****公司的单位性质为小型企业。因此中标单位中检美亚****公司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3.经审查,中标单位中检美亚****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与国投智能(厦****公司都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中标单位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均由小型企业制造,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不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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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700.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