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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区****停车场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区****停车场(水利工程)设计 | |||||||||||||||||||||||||||||||
| 标段(包)名称 | **区****停车场(水利工程)设计 | |||||||||||||||||||||||||||||||
| 公示名称 | **区****停车场(水利工程)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5年4月11日 9时30分 | |||||||||||||||||||||||||||||||
| 评标情况 |
**市宏涛****公司不通过商务文件形式评审,具体原因为:投标下浮率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设计费报价表的要求。 |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 **** | 914********35119XP | 1 | 47.413915(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提供深化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含修规设计、工程估算),深化方案确定后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初步设计经专家技术评审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含投资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3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误工期,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资格情况: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 | 王琼 | 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AS****00201水工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210****126659 业绩:/ | ||||||||||||||||||||||||
| **市广****公司 | 914********248376H | 2 | 46.301760(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设计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提供深化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含修规设计、工程估算),深化方案确定后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初步设计经专家技术评审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含投资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3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误工期,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资格情况: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 | 颜寅杰 | 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AS****00204水利水电施工与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190****020377 业绩:/ | ||||||||||||||||||||||||
| **市科禹水利****公司 | ****0703MA4UL0K623 | 3 | 47.974080(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提供深化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含修规设计、工程估算),深化方案确定后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初步设计经专家技术评审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含投资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3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误工期,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资格情况: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 | 陈伟恒 | 资质资格:水工建筑高级工程师粤高职证字第150****100203号 业绩:/ | ||||||||||||||||||||||||
| 异议受理部门 | **** | 联系地址 | **市**区**大道中300号16楼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吴工 | 联系电话 | 020-****5259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水务局 | 联系电话 | 020-****6630 | |||||||||||||||||||||||||||||
| 联系地址 | **区**大道中166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04月15日00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年04月18日00时00分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