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鹤环委发〔2021〕1号)和《**县贯彻落实〈**州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鹤环委发〔2024〕1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公开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一)负责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涉及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及秸秆落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负责房屋和市政项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落实扬尘控制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指导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工作,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施工作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三)负责加强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加快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加强县城建成区排水管网管理。****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利用。推进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四)负责指导县城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县城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指导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有关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事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电话举报:**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来访地址:****县容美镇中坝街11号长友大厦****,邮编:445800。
我局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级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属于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