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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处理厂一期提标及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市龙田镇,项****处理厂一期进行提标改造,日处理污水2万吨;****处理厂二期工程,日处理污水3万吨。****泵站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等。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60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56hm2,临时占地面积0.31hm2。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7.10万m3,其中挖方总量约为5.13万m3,填方总量约为1.97万m3,余方总量约为3.16万m3。项目总投资约31567.8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988.58万元。工程总工期为22个月,已于2023年9月开工,预计于2025年6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公司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二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60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24.452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5923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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