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庐征地告〔2025〕10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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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政府以《关于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台创园至石头)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8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3152公顷(469.728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同大镇(台创园)**村**十二组,薛家圩村薛桥十三组、薛桥十四组、薛桥十五组、薛桥十六组、薛桥十七组、薛圩十四组、薛圩上十五组、薛圩下十五组,古圩村**七组、**八组、古圩村集体,****社区丁一组、丁二组、丁三组、黄屋组、石头社区集体,三拐村岗西组、伍南组、**组、左冲组、潘屯组、塘院组、岗头组、瓦屋组、**组、三拐村集体、余树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1.3152公顷(469.728亩),其中:农用地25.8981公顷(388.4715亩),含耕地17.5483公顷(263.22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4.9215公顷(73.8225亩);未利用地0.4956公顷(7.434亩)。具体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乡镇

(街道)

(社居委)

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耕地

其他

同大镇(台创园)

**村

**十二组

0

0.0265

0

0.0004

0.0269

薛家圩村

薛桥十三组

0

0.0349

0.1632

0

0.1981

薛桥十四组

0.7435

0.7075

0.1816

0.0566

1.6892

薛桥十五组

1.3480

0.1513

0

0

1.4993

薛桥十六组

0.8742

0.2094

0.0208

0

1.1044

薛桥十七组

0.3426

0.4878

0.3555

0

1.1859

薛圩十四组

2.0292

0.3072

0.6453

0.0807

3.0624

薛圩上十五组

1.6568

0.2470

0.1638

0

2.0676

薛圩下十五组

0.1175

0.1347

1.6371

0.0088

1.8981

古圩村

**七组

0.0623

0.1604

0.0063

0

0.2290

**八组

0.1717

0.4385

0.2559

0.0901

0.9562

古圩村集体

0.0073

0

0.0657

0

0.0730

石头镇

石头社区

丁一组

0.0660

0.0001

0

0.0435

0.1096

丁二组

3.0791

0.5324

0.6756

0.1468

4.4339

丁三组

0.0108

0.0636

0

0.0158

0.0902

黄屋组

0.7863

0.0299

0

0

0.8162

石头社区村集体

0

0.0442

0

0.0529

0.0971

三拐村

岗西组

0.5978

0.1084

0

0

0.7062

伍南组

0.0012

0.0714

0

0

0.0726

**组

0.2489

0

0

0

0.2489

左冲组

1.5962

0.0796

0

0

1.6758

潘屯组

1.5178

0.5430

0.5167

0

2.5775

塘院组

0.8256

0.4821

0

0

1.3077

岗头组

0

0.1403

0.0939

0

0.2342

瓦屋组

0.2342

1.6861

0.0246

0

1.9449

**组

0.8530

0.5976

0.0497

0

1.5003

余树组

0.1654

0

0

0

0.1654

三拐村集体

0.2129

1.0659

0.0658

0

1.3446

合计

17.5483

8.3498

4.9215

0.4956

31.3152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政府、****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庐征补安置〔2024〕28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印发**县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的通知》(庐政〔2024〕2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政府。****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居)、****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

****政府,联系人:丁主任,联系方式:0551-****2900;

****政府,联系人:卢主任,联系方式:0551-****3040;

****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赵主任,联系方式:136****2919

附件: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

2025年4月15日


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台创园至石头)建设工程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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