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元坝27—4采气井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审批
四川-广元-苍溪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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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府公字〔2022〕22号


为加快推进元坝27—4采气井项目建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县浙水乡山水村三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6148公顷,其中农用地0.6148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6065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面积、地类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县****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元坝27—4采气井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之规定。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核算。具体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以3:7的比例划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耕地年产值计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失地农民安置。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二)房屋拆**置。该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六、其它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告******局申请听证,或向**县****事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839—****884),****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

(三)本公告时间为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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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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