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评选结果公示 | ||||
| 项目及标段名称 | 2025年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 |||
| 遴选人 | ****公司、******公司 | 遴选人联系电话 | 028****8622 | |
| 开标地点 | ****集团****管理中心 | 开标时间 | 2025年4月14日 | |
| 公示期 | 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18日 | 遴选最高限价 | 控制计费比例:****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 号)相应收费标准的50%(响应人响应报价下浮率低于50%则超出控制价)。 | |
| 中选候选人及排序 | 中选候选人名称 | 遴选申请报价 | 经评审的遴选申请报价 | 综合评估得分 |
| 第一名 | **** | 55% | 45% | 98.62 |
| 第二名 | **建科****公司 | 55% | 45% | 96.52 |
| 第三名 | **华通建设工程****公司 | 55% | 45% | 96.22 |
| 其他遴选申请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 遴选申请人名称 | 否决遴选申请条款(遴选申请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遴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
| ******公司 | 响应人提供的人员社保缴费证明不符合遴选文件第一章 遴选公告3.1.5 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二、授权委托书中社保证明相关要求,依据第三章评选办法2.1.2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及2.1.3否决响应条款响应之规定,予以否决响应。 | |||
| **志和****公司 | 响应人报价超出控制价,依据第三章评选办法2.1.3最高限价之规定,予以否决响应。 | |||
| **容基****公司 | 响应人未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缴费证明,不符合遴选文件第一章 遴选公告3.1.5 主要人员资格要求,依据第三章评选办法2.1.2主要人员资格要求之规定,予以否决响应。 | |||
| **省****集团有限公司 | 响应人配置的项目团队成员不符合遴选文件第一章 遴选公告3.1.5 主要人员资格要求,依据第三章评选办法2.1.2主要人员资格要求之规定,予以否决响应。 | |||
| ******公司 | 响应人报价低于所有响应人(指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响应人)评选价算术平均值的90%,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响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予以否决响应。 | |||
| **中衡****公司 | 响应人报价低于所有响应人(指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响应人)评选价算术平均值的90%,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响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予以否决响应。 | |||
| **正则****公司 | 响应人报价低于所有响应人(指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响应人)评选价算术平均值的90%,且未能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响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予以否决响应。 | |||
|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 一、评标结果异议应具备的“六要素” (一)资格:异议人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时限:在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三)异议函内容: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代理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五)采取书面形式。 (六)递交地点:**市**区双店西一路208号7****停车场A412,合约法务部(不接收邮寄),联系电话:028-****8598。 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出具材料注意事项 ****公司授权委托书 办理异议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鲜章。委托书中必须明确异议人的名称、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等基本信息,并加盖鲜章。 (二)异议函 提供“异议函”原件,并加盖鲜章,异议函中应当有明确的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证明材料。无明确的请求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均不予受理。 递交纸质版时,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 |||
| 监督部门名称 | ****公司 | 联系电话:****8598 |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遴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遴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遴选活动。 2.遴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遴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