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河〔2025〕6号
******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工****发电厂的配套项目,项目位于**市**濛江镇莲洞村青草洲,浔江左岸,蒙**下游约6.4km处(经纬度坐标:东经110°48′27.80″,北纬23°27′27.19″)。取水工程建设内容为:1座支撑平台(3×2×4m)、1桁架管桥、1座浮船(5.35×6.6×(2.2+0.94)m)、2个锚定墩(0.6×0.6×2m)、给水管线1616m等。
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382.37m2,其中浮船占用35.31m2,桁架及锚定钢绞绳范围内占用347.06m2。
经我****集团有限公司对《**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详细见附件)。经研究,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报告》编制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报告》采用水文资料及参数合理可靠,分析较为客观,对项目防洪评价计算、防洪综合评价、工程影响分析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是可行、合理的,该《报告》可作为下阶段工作的依据。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所采用的防洪标准。项目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四、你单位须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等规定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时须通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本项目涉及其他问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作较大变动时,应重新办理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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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